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考试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考试的正常秩序,加强考风建设,营造公平、公正、诚信的考试氛围,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考试是指学校统一组织,在同一时段、以笔试、机试、操作等形式集体进行的各类考试。包含在籍学生参加的各种考试,及非在籍学生参加的换证考试和其他考试。

第二条  考试要求:

(一)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考生),按学校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不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次考试。

(二)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

(三)考生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等考试资格证件进入考场,须按指定位置就位和摆放证件,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检查;凡无证件或证件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四)考生应在规定时间有序进入考场或指定位置。笔试、机试等考生应提前10分钟就位,无特殊原因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按缺考处理。

(五)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和不具有通讯、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及考前指定的工具和材料,不得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等通讯工具或者电子设备。凡考生将非允许的工具、材料或物品带入考场,应在考试开始前将其放置于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监考人员不负责保管,如有丢失或损坏,后果自负。

(六)考生答题应用蓝(黑)色钢笔、圆珠笔、签字笔或任课教师指定的工具书写,涂答题卡须用指定铅笔。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一律无效。

(七)考生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开始答卷或操作。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或操作。笔试考生须将试卷、答题卡等考试材料反扣在考位上,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卷,待监考人员收齐、清点完毕允许离开后,方可退出考场。考试材料(含试题、答题卡、答卷等)不得带出考场。

(八)考生应保持考场安静,不准吸烟。考生对试题有疑问应举手向监考人员小声发问,考生之间不准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旁窥、夹带、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接答案或纸条,不准交换试卷等。

(九)考生在参加考试期间,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中途离场,考生应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期间不得与外界通信、与人交谈或查看资料。

(十)考生提前交卷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议论,考生退场后未经允许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十一)考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干扰教师阅卷和成绩评定,应通过学校教务网站查询成绩。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工具、材料或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不按规定座位和要求就位;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操作,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或操作;

(四)在考场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议论、互打暗号或手势,或未经允许传、接文具;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或将考试材料带出考场或损坏;

(七)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八)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试规定或考试纪律,但情节较轻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产生严重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行为:

    (一)经监考人员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继续出现考试违纪行为;

    (二)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三)故意销毁考试材料;

    (四)其他考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考试作弊。

第五条 考生严重违背考试公平、公正、诚信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

   (一)考试前获得考试试卷或答案;

   (二)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三)夹带与考试课程相关的文字材料(考前允许携带的材料除外);

   (四)抄袭他人或协助他人抄袭答卷、翻看与考试课程相关的材料;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六)传、接或交换答案、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考试课程相关的材料等;

   (七)未经同意取回已交答卷并进行涂改;

   (八)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并被发现处于开机状态;

   (九)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考试作弊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一) 第二次考试作弊;

(二) 发生考试作弊行为后销毁证据,或对抗、威胁、伤害、侮辱、诽谤或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三) 请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四) 组织群体作弊;

(五) 其他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

第七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处理:

(一)违纪考生须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口头警告,服从考试位置的调换等;

(二)严重违纪、作弊或严重作弊的考生须停止考试,按考试工作人员要求交回试卷,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

(三)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须仔细阅读监考人员书写在“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详情记录单”上的记录,确认签字;

(四)对现场处理不服者,需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及时向教务处考试中心投诉。

第八条 附则

(一) 开卷考试、面试等特殊形式的考试,可参照本规定相应条款及补充的考试要求执行。

(二) 在学校举行的国家或省级考试,按上级有关文件中的考试规章执行,没有专门规章的,按本规定执行。

(三) 本规定自2021级起执行,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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