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精神,遵循学校的办学理念,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提升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适应各行各业发展需要的创新创业型人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目标是以该计划的实施为切入点,促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以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构建为重要内容,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教育氛围;以创新引领创业、创业推动创新,促进创新创业联合互动;以学科特色和优质资源吸引学生广泛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引导创新创业项目与科学研究、工程实践、市场需求相结合,不断提升我校整体创新创业教育水平。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简称“训练计划”)的任务是实施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简称“项目”),培育校内外相结合的创新创业指导教师队伍,开设形式多样的创新创业课程,建设提供创业支持与孵化服务的创新创业园,打造“了解、参与、主持、指导”的递进式创新创业训练模式,构建“兴趣驱动,重在过程”的创新创业训练体系。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项目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1. 创新训练项目是在导师指导下,学生团队自主设计创新性研究项目、准备研究条件,开展探索研究、撰写研究报告等工作。
2. 创业训练项目是在导师指导下,学生团队成员以创新性产品的市场化运作为牵引,开展可行性研究,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训练基本创业技能。
3. 创业实践项目是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学生团队采用、应用、推广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实际创业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简称“校领导小组”)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组”(简称“校工作组”)。
1. 校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处、团委、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部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训练计划的开展,审定训练计划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审批训练计划的实施规划,确定训练计划经费预算,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条件保障到位等。
2. 校工作组成员由各主要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常设在教务处。校工作组负责处理训练计划的组织、管理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开设创新创业课程,组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基地和创业孵化园,开展项目的宣传、实施、交流、评价。
第六条 院级教学单位设立“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组”(简称“院工作组”)。院工作组负责全面组织本单位训练计划的实施,具体落实项目的申报、培育、宣传、运行和验收等各项工作,负责创新实验室建设,组织安排相关实验室为训练项目提供场所、设备和服务。
第七条 创新训练设有国、省、校和院四级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组织管理。项目组长与主要指导教师不在同一院级单位的创新训练项目由校工作组统筹管理,按项目所属学科委托院工作组具体实施,不占用被委托单位的相应指标。
第八条 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设有国、省、校三级项目,由校工作组统筹管理与实施,院工作组给予支持配合,落实具体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对象。项目面向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原则上以2~3年级学生为主,鼓励1年级学生参与。申请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创新创业意识和独立思考能力。
第十条 项目来源
1. 学生团队自主提出;
2. 教师结合教学科研项目提出;
3. 部门单位结合教学科研发展需要提出;
4. 校、院组织开展的各类创新创业竞赛活动设立;
5. 校外单位结合技术研发、产品开发、应用前景提出。
第十一条 申报要求
1. 申报形式: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团队形式、分级别申报,团队设组长1人。团队成员可跨学院组合,鼓励跨年级、跨专业、跨学科开展合作研究。创新训练项目团队一般不超过5人,创业训练项目团队一般不超过8人,创业实践项目团队一般不超过10人。原则上每位学生不得同时申报2个及以上项目。
2. 指导教师: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应有指导教师1~3名。创业实践项目指导教师应不少于2名。指导教师应师德优良,关心学生,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创新训练项目指导教师应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能提供必需的指导和必要的实验条件。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指导教师应具备较强的学术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鼓励各申报项目聘请优秀企业家或行业专家担任指导教师。
3. 选题要求:目标明确、思路新颖,能结合学校特色,依托学科优势,注重产学研结合,具备一定的工作基础和实施条件。创新训练项目题目应与实际问题紧密结合,具有创新性和可实现性。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题目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推广价值。创业实践项目还需符合国家、学校导向与就业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并具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或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项目周期:创新训练项目实施时间一般为1年,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实施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申报工作
1. 每年12月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院工作组负责创新训练项目的申报,校工作组负责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的申报。围绕创新创业竞赛活动设立的课题,项目申报工作可经校工作组同意,与竞赛活动同步进行。
2. 院工作组组织专家进行创新训练项目评审,完成项目分级推荐,按下达的申报数将国、省、校级推荐项目上报校工作组,院级项目报学校工作组备案。
3. 校工作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完成项目认定及级别划分。学院推荐的创新训练项目,未得到学校认定的则转为院级项目。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培育
校工作组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项目,发布后即进入培育阶段,学校按项目经费的核定统一划拨培育经费。
项目团队在培育阶段应切实开展项目工作,充实研究方案,优化技术路线,完善实施条件,力争项目取得初期成效。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
1. 校工作组每年4月组织开展国家级、省级项目的立项评定和校级项目的初期检查工作。
2. 项目立项评定主要是结合项目培育情况,审核项目研究方案的合理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和实施条件的具备情况,检查项目前期工作与计划目标的符合度。校级项目的初期检查主要是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
3. 通过立项评定的项目由学校公布并分别报送国家、省备案。未通过立项评定的项目视评定结果转为校级、院级项目。初期检查进展良好的校级项目给予通报表扬,特别优秀的校级项目可转为国家级、省级项目,进展迟缓的项目作中止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运行
1.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行组长负责制。项目团队应主动接受指导教师指导,积极利用校内外资源,自主确定研究计划,自主开展研究工作,自主进行项目管理,按要求提交项目进展情况、研究报告等。
2.创新训练项目实施阶段检查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于每年10月进行。院工作组主要对项目的工作进度、工作完成情况、阶段或中期研究结果或成果等进行评价,提出项目进一步实施的意见和建议。校工作组总结中期检查情况,组织开展展示交流活动。
3.创业训练项目中期检查于每年6月进行。校工作组组织专家集中审核创业计划书,举行创业计划答辩,对创业计划实施、创业团队构建提出意见和建议。
4.创业实践项目每两个月向校工作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不定期接受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情况的跟踪与审核。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
1. 创新训练项目:项目完成后须撰写项目总结报告,汇总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设计说明书、专利等),经项目指导教师同意并签署意见,向院工作组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院工作组组织专家评审验收,报校工作组审批。
2. 创业训练项目:项目完成后须提交完整的创业计划书,并准备汇报答辩材料,由校工作组组织专家评审验收。
3. 创业实践项目:项目完成后须提交公司资产情况、财务报表、项目总结报告等,由校工作组组织专家评审验收。
4. 创新创业竞赛项目:竞赛活动结束,提交参赛总结、竞赛项目相关资料和竞赛成绩,由校工作组会同竞赛组织单位评审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变更
1. 国、省、校级项目运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负责人、研究内容等,须报院工作组审核,经校工作组批准后执行变更方案。院级创新训练项目变更须报校工作组备案。
2. 培育期结束时,未通过立项评定的项目应按校、院级项目的要求,修改研究目标、计划和内容,分别经校、院工作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中止
1. 项目运行无明显进展、申报或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经费使用严重违规的,应及时中止项目运行。
2. 中止的项目应填写项目中止备案表报校工作组备案。
3. 项目中止工作应提交经费实际使用清单,统计设备器材购置和消耗情况,填写项目中止报告单报院工作组留存。创业实践项目中止须进入清算程序。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实行两级管理。国、省、校三级项目的经费由学校统一划拨至相关院级单位,校工作组和院工作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学校不定期抽查经费使用情况,保证经费使用科学、合理、高效。院级项目经费由院级单位自筹并自行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实行动态管理。为节约开支和促进经费的有效使用,院工作组可根据项目运行情况,调整同一级别项目的经费分配,对组织有力、进展明显、成果显著的项目根据项目需要适当追加经费,对管理不善、运行不畅的项目扣减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分批次划拨,按计划使用。国家、省级创新训练项目在培育阶段划拨经费总额的20%,通过立项评定后划拨经费总额的30%;校级创新训练项目在项目初期划拨经费总额的20%,通过初期检查后划拨经费总额的30%;通过中期检查的创新训练项目划拨剩余经费。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则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分阶段使用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实行自主使用、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在预算的框架内,主要用于实验耗材、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论文发表、专利申请、调研开支等,由项目组长负责,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监督。
第七章 保障激励
第二十三条 加大开放办学力度,广开政产学研用合作途径。学校鼓励支持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术科研团体、个人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创新实验室、创业实体、创新群体,建立研究基础与实践平台,提供开发经费、研究课题等多种形式资助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开展,学校也将在教改研究项目和教学建设经费上给以配套支持。
第二十四条 加强条件建设,营造浓郁的创新创业氛围。校院实验教学中心及学校各部门、各院系应大力支持训练计划及项目的实施,积极提供实验场地、设备和技术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推介活动,组织训练计划学术报告会,搭建学习交流平台,举办成果展示会等活动,加强典型示范。
第二十五条 加强评估检查,充分发挥院级单位积极性。学校每年组织年度检查,对各院级单位训练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整体评价,对项目的实施效果开展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覆盖度、项目完成情况、教师参与度、教学单位支持力度、项目中期检查结果、项目获得成果、项目评优结果、经费使用情况等。校工作组将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各院级单位下一年度国、省、校级项目的申报指标。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进行验收与评估,推荐经营良好的项目进入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享受校内场地、项目、团队等资源保障以及一站式指导与服务,帮助其对接各类投资基金,以及各类孵化基地、创业园、产业园等社会资源,为其创业开辟绿色通道。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纳入人才培养方案,设置创新创业类课程。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团队成员可按学分认定办法认定学分,其评定成绩计入学生课程学籍档案和文化素质教育档案,并作为评优评奖、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参考依据。对项目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核定并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八条 每年度开展优秀项目评选活动,组织专家对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和遴选,举行公开答辩。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相关奖项,对优秀学生和优秀指导教师进行表彰。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归学校、项目团队和指导教师共同所有。学校对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帮助申请专利和组织推广。发表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须注明资助本项目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名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