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关于招收培养少数民族学生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促进民族特招生的学习和成长,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民族特招生的特点和我校本科生学籍管理,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民族特招生是指由国家统一招收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和从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进入我校本科阶段学习的学生。预科班学生应在预科培养学校学习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三条 学校在民族特招生入校一年级阶段组建工科、文科两类民族基础班,分别按工科大类培养和文科大类培养制定基础课程的教学计划,按以下形式组织教学:
(一)民族特招生按照录取专业类别进入相应类民族基础班学习。基础扎实、入学摸底考试综合成绩优良、且汉语言能力好的民族特招生可在考试成绩公布一周内申请进入所在专业学习。
(二)民族基础班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视情况单独组织教学或与所在专业学生一起教学。
(三)学校为民族基础班配备班主任。班主任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组织安排课外学习活动,加强对学生学习的辅导。
(四)民族基础班的结业学生一般在二年级进入原录取专业学习,也可根据个人学习情况,按照学校转专业的有关规定在第二学期提出转专业学习申请。
第四条 民族特招生的课程考核和学籍审核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出勤、答疑、作业、实验、测验等)和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50%,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单独组织教学的课程考试成绩为卷面成绩,在所在专业学习的课程考试成绩为卷面成绩加10分(超过100分,以100分计)。
(二)民族特招生在专业学习期间配备学业导师。学业导师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指导民族特招生结合自身学习情况制定个性化修读计划。经学院批准,学业导师可调整核心主干课程的规格或起点,扩大选修课程范围。学生应在选课前两周确定下一学期修读课程并提出申请。
(三)民族基础班未结业的学生和在所在专业学习须延长学习年限的一年级民族特招生,转入下一年级的民族基础班学习。
第五条 民族特招生的毕业审核和学位授予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一年级在民族基础班学习的民族特招生应修满一年级学分数及所在专业二至四年级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数;一年级进入所在专业学习的民族特招生应修满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数。学习态度端正和综合表现优秀的民族特招生,若有因基础薄弱无法通过的必修课程,可在毕业学期提出申请、经学业导师同意、院系审核、教务处审定,报学校批准后予以减免学分,减免总学分不超过毕业学分的5%。
(二)民族特招生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1.5,其余符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有关要求,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本规定未涉事项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其他由少数民族集中居住区招收的少数民族学生经个人申请、学院同意、学校认定之后,可参照执行本补充规定的部分条款。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