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人才培养机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本科生导师工作,促进科教相促、教学相长,充分发挥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在人才培养中的协同作用,特制订本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科生导师制是基于学分制管理需要,为本科生配备指导教师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体现“以人为本”和“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强化对学生学业的指导,有利于促进师生从游和教学相长。
第二条本科生导师应具有丰富的学识、高尚的师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健全的人格,能引导学生勤奋学习、追求卓越,能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能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努力成为高素质公民和未来开拓者。
第三条 担任本科生导师是我校教师应尽的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导师的配备与职责
第四条 一个自然班至少配备一名导师,也可将一个自然班分成若干学习研究团队,每个团队配备一名导师。
第五条 本科生导师可分为校内导师(学业导师、学术导师)和行业导师。学业导师侧重于学生的思想引导和学业指导;学术导师侧重于创新引领和科研能力培养;行业导师由行业教师担任,侧重于提升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
第六条 本科生导师要准确把握专业发展趋势,认真学习研究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接受专业负责人的工作指导,与辅导员协同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和优良学风建设工作。
第七条 学业导师职责:指导学生制定个性化学习计划;掌握学生学习动态;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指导学生参加实习实践;提供升学、就业咨询。
第八条 学术导师职责:吸收学生进入科研团队;指导学生的科技创新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科研素养和实践创新能力。
第九条 行业导师职责:指导学生在企业的实习实践,承担企业课程的建设和教学任务,协助学校落实实习实践教学计划。
第十条 本科生导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和研讨活动,按工作要求履行职责,记录工作开展情况,接受院系工作监督和考查。
第三章导师的选聘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应成立本科生导师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本科生校内导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科生校内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2)热爱本科教学工作,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3)关爱学生,善于沟通;
(4)熟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体系,了解学校和学院的教学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本科生校内导师从大一开始配备,学院应通过组织见面会、宣讲会以及参观实验室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为学生和导师的互选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本科生校内导师的工作应具有连续性,聘期内不宜中途更换。导师如因故需要离开学校2个月以上,或在学生选课和专业分流等期间离开学校的,学院要及时安排代理导师。
第十五条 学院应鼓励具有硕导资格的教师担任本科生导师,为学生尽早了解相关学科、科研情况和进入教师科研团队创造条件。
第四章 导师的考核与奖励
第十六条 校内导师的考核由学院负责,考核办法由学院自行制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在下一年度首月内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考核合格的校内导师,学院可根据实际给予激励或奖励。
第十八条 学院组织指导业绩突出的导师在院内开展工作交流,促进导师工作整体质量的提升。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行业导师的聘任和考核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行业教师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各学院可根据本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班主任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