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核心工作,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规范教师教学行为,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本科生教学的在职教师、返聘教师及外聘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第二章  教学纪律

第三条  教师应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

第四条  教师应发挥在高校宣传思想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引导学生道德情操和人格心理的健康发展。加强自律,以高尚的师德影响学生的言行,不得传播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五条  教师应服从学校工作分配,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推进教学改革,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第六条  具有任课资格的教师方可独立担任课程的教学工作。具体要求参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师任课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教师在课程的教学中,须严格按照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书(课表)组织教学,未经教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不得擅自增减学时。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做好教学安排,并填写调课申请表,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教务处审批。

第八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维护课堂秩序,按时上、下课;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上课时不得接、打电话。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九条  教师在开课前须认真了解该课程的教学要求、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选定合适的教材,并以此为依据认真撰写教案或讲义,制定教学进度表。

第十条  教师应认真组织课堂教学,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鼓励使用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应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意见和见解,促进学生充分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提高学生思辨与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有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及各种教学手段,努力做到课堂教学生动活泼,不断提高授课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教师开展双语教学和全英语教学。

第十三条  课程团队应集体备课或定期研讨,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

第四章  实践教学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

第十五条  实验课任课教师和相关课程理论课任课教师应共同拟定实验教学大纲,从培养学生实验技能出发,科学合理地制定实验课应达到的要求;根据教学进度合理安排实验教学内容,共同指导实验,开展实验教学研究。

第十六条  教师在开课前应认真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及设备安全,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指导学生重做。

第十七条  社会实践、企业实习等实习类课程教学大纲由学院组织指导教师共同研究拟定。实习地点和单位由承担课程教学的学院联系并落实。

第十八条  教师应按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指导学生完成规定的各项实习任务,解答和处理实习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审阅学生实习报告,考核学生实习成绩,实习结束后应递交企业实习工作情况报告。同时指导学生注意人身安全,遵守实习场所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  教师在指导课程设计前应讲清目的和要求,发放课程设计指导书,下达具体指标和设计要求并作必要的辅导,扼要地介绍设计方法,交代有关参考文件及资料、手册等,认真指导学生完成各项课程设计任务和课程设计报告。

第二十条  毕业设计的具体要求、组织、管理等事宜,应严格按照本科生毕业设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作业和课外指导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与特点,规定学生必须完成的作业,并安排适当的课外学习活动。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认真对待学生的作业,认真、仔细、正确批改。学生按时上交的作业,原则上要全批全改。对于学生自行增添的作业,应给予鼓励并尽可能予以批改。

第二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应作好记载,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并在课堂上进行点评。

第二十四条 教师必须安排一定时间的课外答疑和辅导,并对学生公布时间和地点;对量大面广的公共基础课程也可由系、部统一安排教师轮流值班答疑。学校鼓励教师建立网上答疑机制,通过现代化手段增加答疑时间。

第二十五条 教师有义务、责任指导学生参加课外学习活动,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实践工程各计划项目和课外科技、文体活动等。

第二十六条 课外指导教师可以由任课教师担任,也可以由开课学院安排其它教师担任。课外指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并负责收集学生对于这门课的意见和建议。任课教师有责任对课外指导教师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保证教学质量。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教师须依据培养方案,遵循选优用新的原则,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各级规划教材和精品教材。学时相同、要求相同的同一课程,课程组统一选用一种(套)教材。教材选用计划经学院审批,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自编纸质讲义作者须于开课前一个月将自编讲义印刷申请表、排版校对好的最终稿报教务处备案。仅使用电子讲义的课程,作者须于开课前一周由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积极进行教材研究与改革,进一步发展学科优势和强化专业特色,推进研究性教学,提高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教师须严格执行各项考试制度,履行学校、学院监考任务,认真做好考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命题应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防止考题过难或过易。命题时应同时制定阅卷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学校鼓励任课教师对考试方式进行改革,以利于考核学生综合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改革方案在开课前报学院审核、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考试试卷、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学校考试中心。在送印前,须对考卷进行认真检查,确保考卷无误。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在规定时间完成阅卷并提交成绩。考试试卷评阅完后,须及时将试卷等材料交各院系归档。

第三十四条 实践类课程考核参照实践教学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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