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证高质量的本科教学效果,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实施教师任课资格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承担本科生课程授课任务者,均应取得相关课程的任课资格。任课资格按课程逐门申请、逐门认定。
第三条 具有任课资格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将接受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教学质量评估及工作检查。
第二章 申请任课资格的条件
第四条 申请任课资格的情况包括:
(一) 新聘教师申请某门课程的任课资格;
(二) 在我校已有教学经历但三年内未讲授某门课程的教师申请该门课任课资格。
第五条 新聘教师申请某门课程的任课资格须具备的条件:
(一) 通过我校的教师岗岗前培训,教师岗岗前培训包括学校统一组织或学院单独组织的培训。
(二) 具有教师资格证或学校颁发的教师岗位聘书。如果所在学院近两学期专任教师上课比例超过90%,可由学院根据教学任务,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对于没有教师资格证的新聘教师在当前学期暂缓教师资格证审核,但须提供岗前培训合格证和普通话测试二级乙等以上证书。
(三)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四) 中级及以下职称教师应随堂跟听过一遍该课程的讲授,担任一轮该课程的辅导答疑或实验指导工作。
(五) 通过开课学院组织的该课程的试讲。由开课学院认定的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可免试讲环节。
(六) 学院需为每位新上岗的青年教师,在三年内配备一位具有副教授或教授职称的指导教师,实现传帮带,指导他们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效果,制定好课程教学计划和年度学习计划。
第六条 在我校已有教学经历但三年内未讲授某门课程的教师申请该门课任课资格须具备的条件:
(一)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以前主讲的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二) 了解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通读所指定的教材和一至两本参考书。
(三) 通过开课学院组织的该课程的试讲。已有同类课程任课资格或由开课学院认定的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可免试讲环节。
第七条 课程试讲内容包括部分绪论和其它重点章节内容,试讲时间不低于1学时。
第八条 行业教师、外聘教师和返聘教师任课资格由开课学院根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任课资格的认定
第九条 教师任课资格的认定工作由课程开课学院组织进行。
第十条 开课学院组织听课专家组(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和相关课程组教师组成)对任课资格申请者进行课程试讲和评议,并给出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申请者条件,结合课程授课要求和试讲评价意见给以资格认定, 认定结果分为:“具备课程任课资格”、“基本具备课程任课资格”和“不具备课程任课资格”。
第十二条 被认定“具备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可独立承担该课程的讲授任务;被认定“基本具备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需要进一步提高教学能力,院系应为其安排课程导师,在课程导师的指导和帮助下,该教师可以承担该课程的不超过一半的教学任务,经过一轮课程讲授以后可以重新申请认定该课程任课资格。
第十三条 被认定“具备课程任课资格”或“基本具备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须填写“任课资格认定表”,听课专家组填写试讲评价意见,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人签署认定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实习类课程的任课资格由相关学院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考核认定。
第四章 任课资格的取消与重新认定
第十五条 具有任课资格的教师,连续三年未讲授某门课程,该门课程任课资格将自动停止,再次任课需重新申请和认定。
第十六条 在课堂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中,出现严重教学质量问题或综合评估成绩低于70分的教师,学校将组织专家组对该教师该门课的任课资格进行复审,教学质量确有问题的将取消其该门课任课资格。
第十七条 取消任课资格超过2次的教师,取消该教师所获得的所有课程任课资格。
第十八条 对于取消任课资格的教师,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该课程的任课资格,且该课程的重新申请认定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十九条 需重新申请任课资格的教师,由开课学院组织认定,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因违反教学事故处理办法中相关条例,处理结果为教学岗位解聘的教师,取消该教师的所有课程任课资格并禁止申请任何课程的任课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