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国际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本科生国际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试行)

校教字〔2014〕8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设国际化课程体系是学校实施国际化战略的重要途径,是拓展学生国际视野、提高学生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为规范和优化本科生国际课程的教学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课程是指采用全外语授课的课程。我校国际课程分为两类:

(一)由国外或境外教师(简称外教)讲授的A类国际课程,包括学期国际课程、暑期国际课程、中外合作培养班专设课程等。

(二)由国内教师讲授的B类国际课程,包括为来华留学生和中外合作培养班开设的全英文课程、跨文化课程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A类国际课程的教学管理,B类国际课程可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  国际课程设置

第四条  授课教师选聘

(一)国际课程的外教应选聘国际高水平大学或一流学科的教师。

(二)国际课程的国内教师一般应具有国外或境外大学的高层次学历,或具有一年及以上国外或境外大学的学习交流、研究工作的经历,具有良好的外语能力和学术水平。

(三)学校鼓励学院、学科、专业和教师积极引荐高水平外教来校授课,选聘工作由相关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承担。

第五条  国际课程设立

(一)每门课程一般为2学分、32课时,主要安排在暑期进行。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学院共同组织、广泛征集国际课程,做好课程开设的各项准备工作,提供课程名称、教师简历、课程简介,确定开课时间、教学要求、考核方式等。

(三)学院根据课程教学内容确定课程授课对象和开课校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汇总各学院国际课程信息,并经学校国际课程工作组审定。

(四)教务处和相关学院组织、宣传并指导学生进行选课。相关学院应为每门国际课程安排一名本校合作教师,并配备一名辅导教师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选课结果,通知授课教师开课时间。授课教师应提供课程教材、参考资料等教学方面的信息和相关要求。

(六)课程开设应保证一定的延续性,教学效果优秀的课程应持续开出,建设品牌国际课程。

第三章  国际课程修读

第六条  国际课程授课安排

(一)暑期国际课程分两个时段开课,安排在暑假开始的两周和结束前的两周进行。学期国际课程安排在学期中间进行。

(二)暑期国际课程在各开课时段内,每天分为上午、下午和晚上三个通道授课,每次授课时间为3课时。

(三)国际课程确定后,教务处发布课程信息,包括课程名称、课程介绍、教师简介、开课时段、开课校区、上课时间、教室安排等。

第七条  国际课程修读要求

(一)国际课程是国际合作教育专业的专设课程,国际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应必选、必修。

(二)国际课程是提高国际视野的一个重要途径,培优班学生和优秀生在校期间应选修2门。

(三)国际课程是留学生专业的优质教育资源,来华留学本科生在校期间应选修2门。

第八条  国际课程选课要求

(一)国际课程实行网络选课,每个学生在暑期国际课程的每个开课时段最多选修两门课程,每个通道最多选修一门课程。

(二)学生应选择修读所在校区开设的国际课程。确有需要跨校区选课者,须自行解决交通和时间冲突等方面的问题。

(三)学生应处理好修读国际课程与其它学习、实习安排的关系,力求避免时间上的冲突。

(四)国际课程实行小班化教学,授课人数一般控制在30人左右,学生应认真、慎重选课。教务处将实时统计选课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调整授课规模或进行二次选课。

(五)学生应提供必要的个人通讯信息,以便在课程调整时及时联系。

(六)选课结果在教务网站公布,学生应及时查询。

第九条  国际课程退选

(一)学生选课后,一般不允许退课。确有特殊情况需要退课者,须提前申请退课,并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

(二)学期国际课程退课须在开课前申请,暑期国际课程退课须在暑假前申请。

第四章  国际课程教学

第十条  授课教师职责

(一)制订落实课程教学计划,认真备课,及时提供教学资料或相关信息。

(二)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学生权益,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三)注重与我校合作教师、课程辅导教师的联系交流,严谨教学,严格要求。

(四)践行先进教学理念,运用先进教学方法,实行启发式教学,注重师生互动。

第十一条  学生学习要求

(一)遵守国际课程教学纪律,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

(二)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主动与外教沟通交流,提高专业学习和外语交流能力。

(三)按照授课教师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第十二条  辅导教师职责

(一)担任课程助教,加强授课教师与学校、学生的联系,帮助协调和处理教学、生活等方面的问题。

(二)随堂听课,进行课堂考勤,做好教学记录,学习、掌握先进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提高外语教学能力。

(三)课程结束时,进行学生问卷调查,转换课程考核成绩,撰写课程小结。

(四)课程结束后,整理并及时提交考勤记录、课程考核、课程评价、课程小结等材料。

第十三条  合作教师职责

(一)主动与外教开展教学和学术交流,共同研讨课程教学计划、专业培养方案和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发展趋势,建立有效科研合作关系。

(二)以开设国际课程为抓手,促进与对方学校、学院和学科专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

第五章  国际课程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国际课程考核

(一)课程考核方式由授课教师决定,可采用考试、撰写专题报告、论文写作、学习过程综合评价等。

(二)课程考核成绩由授课教师评定。国际课程考核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载。若考核成绩不是以百分制或五级制给出,则由辅导教师负责转换。辅导教师在课程结束时须认真了解、切实掌握授课教师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原则和具体要求。

(三)课程考核成绩、学习过程记录(包括出勤、课堂回答问题、作业、课堂展示的评定)经授课教师签名后,由辅导教师负责提交。辅导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完成成绩转换并提交。

第十五条  国际课程评价

(一)国际课程结束时进行学生评价和教师评价。

(二)学生评价采取问卷调查形式,由辅导教师现场发放、收集并提交。

(三)教师评价包括授课教师评价和辅导教师评价,主要评价学生的学习情况、教学保障情况以及对课程教学的建议。采取书面意见或语言交流方式,由辅导教师收取或记录并整理后提交。

第六章  国际课程学分管理

第十六条  学分记载

(一)国际课程考核合格,课程学分记入学习档案。

(二)国际合作办学专业、培优班按照专设课程计算绩点,其他学生的课程绩点提高10%

(三)在平均学分绩点相同情况下,获得国际课程学分者,专业、年级学习排名优先。

第十七条  学分替代

(一)学生可申请使用国际课程学分替代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公共选修学分,也可经专业同意、学院审核、学校批准,替代相近的专业课程学分。

(二)学生可申请将属于其它学科的国际课程作为专业培养方案中学科拓展课程。

(三)国际课程学分经学分替代计入毕业审核的,收取学分学费。

第七章  国际课程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国际课程工作组由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国际课程教学工作。暑期国际课程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学期国际课程由相关学院负责。

第十九条  国际课程开课时段,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应安排专门值班、专人负责,汇同后勤、保卫等部门,为师生工作、学习、生活提供全面保障和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国际课程辅导工作纳入教师双语教学进修计划,并计算教学工作量。学校每年度召开国际课程工作总结会,评选表彰优秀组织单位、优秀合作教师和优秀辅导教师。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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