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普通生优秀运动员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编辑人:学籍科 发布时间:2017-01-04 阅读量:389
第一条 普通生优秀运动员评定
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人申请,体育部批准,评定为普通生优秀运动员。有效期一年。
1、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能较好完成学习任务;
2、获准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竞赛的个人或团体主力队员;
3、遵守运动员管理条例,尊重教练员,服从领导,团结训练队队员,认真完成各项训练和比赛任务。
第二条 普通生优秀运动员管理
1、因竞赛或训练的需要,军训、军事理论课、下厂实习等教学环节可视情况酌情安排。
2、因参赛或集训时间与课程考核冲突,由体育部统一办理缓考手续。
3、体育部、教务处根据学生运动训练情况每学期可认定2 学分,成绩按五级分制评定。
4、根据学生体育竞赛成绩当学期认定2 学分,成绩按下表评定。
名次 级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省级 | 优秀 | 优秀 | 优秀 | 优秀 | 良好 | 良好 | 良好 | 良好 |
全国 | 优秀 | 优秀 | 优秀 | 优秀 | 优秀 | 优秀 | 优秀 | 优秀 |
5、经普通生优秀运动员本人申请,体育部、教务处批准,认定学分可替代选修课学分,每学期不超过4学分,总学分不超过8个。
第三条 在训练或竞赛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者,取消其普通生优秀运动员的资格。
1、违反学校各项制度;
2、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竞赛制度;
3、训练不刻苦,不服从管理;
4、训练缺勤次数达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