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普通生优秀运动员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普通生优秀运动员评定

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人申请,体育部批准,评定为普通生优秀运动员。有效期一年。

1、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能较好完成学习任务;

2、获准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竞赛的个人或团体主力队员;

3、遵守运动员管理条例,尊重教练员,服从领导,团结训练队队员,认真完成各项训练和比赛任务。

第二条  普通生优秀运动员管理

1、因竞赛或训练的需要,军训、军事理论课、下厂实习等教学环节可视情况酌情安排。

2、因参赛或集训时间与课程考核冲突,由体育部统一办理缓考手续。

3、体育部、教务处根据学生运动训练情况每学期可认定2 学分,成绩按五级分制评定。

4、根据学生体育竞赛成绩当学期认定2 学分,成绩按下表评定。

名次

级别

省级

优秀

优秀

优秀

优秀

良好

良好

良好

良好

全国

优秀

优秀

优秀

优秀

优秀

优秀

优秀

优秀

5、经普通生优秀运动员本人申请,体育部、教务处批准,认定学分可替代选修课学分,每学期不超过4学分,总学分不超过8个。

第三条  在训练或竞赛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者,取消其普通生优秀运动员的资格。

1、违反学校各项制度;

2、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竞赛制度;

3、训练不刻苦不服从管理;

4、训练缺勤次数达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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