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对飞行技术专业学生(以下简称飞行学生)的相关管理规定以及飞行技术专业有关规范,飞行学生在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和身心素质等方面均有特殊要求,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切实培养出政治思想过硬、理论知识扎实、专业技术精湛、飞行作风优良的高素质飞行技术人才,依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飞行技术专业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照国家招收飞行学生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供相关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获学校批准可暂缓入学,最长期限为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虽请假但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收飞行学生规定组织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四条新生入学复查不合格,经认定属于自被录取至入学复查期间本人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所致,按照第四章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或在招收飞行学生体检、背景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被发现,一经查实,已取得学籍者取消其学籍,未取得学籍者不予注册学籍,并补偿学校和委托培养单位的损失,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章课程学习与考试

第六条飞行技术专业整体教学进程分成理论学习阶段和飞行训练阶段两部分进行。在进入飞行训练阶段前,飞行学生须按专业培养方案修完理论学习阶段应修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七条飞行学生在飞行训练期间的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根据承训的飞行训练机构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八条飞行学生应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数,完成飞行训练,取得规定的飞行执照,达到学校毕业要求,方可毕业。

第四章考核与学籍处理

第九条飞行学生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飞行学生准军事化管理规定》。学校按规定对飞行学生进行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考核不合格但具备继续学习资格的学生可申请转入交通运输(民航维修工程)专业。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系考核不合格:

(一)新生入学复查不合格;

(二)按《飞行学生准军事化管理规定》考核不合格;

(三)经补考后,一学年累计有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

(四)进入飞行训练阶段前未按专业培养方案修完理论学习阶段应修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

(五)进入飞行训练阶段时雅思成绩未达到5.0

(六)因违反纪律受到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

(七)未通过飞行训练机构的选拔考核;

(八)委托培养单位综合考查不合格;

(九)在校理论学习阶段因身体原因等不再适合从事飞行技术专业学习;

(十)在飞行训练阶段因身体原因、技术原因等无法完成飞行训练。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民航维修工程)专业修读办法

同意转入“交通运输(民航维修工程)”专业的学生,按照以下方案安排学习计划。

(一)大一大二阶段,因理论学习成绩考核不合格终止培养的学生,转入低一年级“交通运输(民航维修工程)”专业;因其他原因终止培养的学生,转入同一年级“交通运输(民航维修工程)”专业;

(二)大三大四阶段,因理论学习成绩考核不合格终止培养的学生,转入低一年级“交通运输(民航维修工程)”专业;因其他原因终止培养的学生,转入大三年级“交通运输(民航维修工程)”专业

(三)学生须修满交通运输(民航维修工程)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总修业年限不能超过六年。在飞行训练期间,如果因为飞行训练机构教学安排等客观原因导致超出学习年限,经学院确认后,学校可酌情予以处理,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八年。

第十二条学院对飞行学生学籍处理情况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学籍处理表》,确定修读年级,报学校批准后,学生在45天内办理转专业手续,否则取消转专业机会。

第五章 

第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2019年起入学的飞行技术专业学生。

第十四条原《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校教字〔20169号)仅适用于2019年以前入学的飞行学生,至其毕业后自动废止。

 第十五条教务处负责本规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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