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大学生艺术团团员纪律要求
1、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能较好完成学习任务;
2、严格遵守大学生艺术团各项管理规定,服从领导,团结同学;
3、认真完成各项排练、演出和比赛任务。
第二条 大学生艺术团团员学习管理
1、因参赛、演出或排练的需要,军训、军事理论课、下厂实习等教学环节可视情况酌情调整安排。
2、因参赛或演出时间与课程考核冲突,由艺术教育中心统一办理缓考手续。
3、艺术教育中心、教务处根据团员演出和排练情况每学期可认定艺术实践1个学分,成绩按五级分制评定。
4、根据艺术团学生参加比赛的成绩,当学期可认定艺术实践1个学分,成绩按下表评定。
级别 名次 | 全国 | 省级 |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个人奖项 | 优秀 | 优秀 | 优秀 | 优秀 | 良好 | 良好 | ||
团体奖项 | 前三名 | 优秀 | 优秀 | 优秀 | 优秀 | 良好 | 良好 | |
其他名次 | 优秀 | 良好 | 良好 | 良好 | 良好 | 良好 |
5、经艺术团团员本人申请,艺术教育中心同意,教务处批准,认定学分首先替代文化素质选修课中“艺术鉴赏模块”课程2个学分,其余认定学分可替代社会实践学分或选修课学分,总学分不超过6个。
第三条 大学生艺术团团员考核评定
1、艺术教育中心每学期根据团员的排练出勤率、排练态度、艺术专业水平、参加演出和比赛情况,评定艺术实践学分的成绩。
2、艺术教育中心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出现以下行为者,考核为不合格并取消其大学生艺术团团员资格
(1)排练缺勤次数达当学年训练任务的四分之一;
(2)未经艺术教育中心批准,不参加比赛和演出活动。
第四条 艺术特长生补充管理规定
1、艺术特长生进校后即为大学生艺术团团员,须自觉履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艺术特长生招生协议》。
2、艺术特长生进入大学生艺术团后应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积极参加大学生艺术团的各项活动,为大学生艺术团的发展贡献力量。
3、表现优秀的艺术特长生在学校各类评优评奖及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时,可优先考虑。如出现学年考核不合格的情况,将取消其参与学校各类评优评奖及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