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普通话培训与测试管理办法

时间:2022-10-25作者:学籍科编辑:审核:阅读:79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语言文字是文化传承的载体,语言文字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为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语言文字制度体系,促进我校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语言文字的育人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和2020 年全国语言文字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语言文字工作以普通话培训测试为切入点,强化语言文字教育,提升师生普通话水平,增强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推进普通话的使用与普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工作由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教务处负责对测试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校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工作;

(二)建设、管理测试员队伍;

(三)负责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管理系统中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账户的管理和数据维护;

(四)负责普通话等级证书的办理、发放及相关工作。

第三章 测试对象及其达标要求

第五条 教师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是合格教师的必备条件之一。凡新入职的年轻教师和申报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应当参加普通话培训与测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文件规定,教师的普通话水平等级应当达到二级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二)学校管理人员和职工在校园公共场所应当使用普通话,且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普通话水平测试时年满五十周岁的教工,提倡使用普通话,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本校学生(包括在校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成教自考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培训测试;选修《普通话培训与测试》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普通话测试,测试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

第四章 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工作规范

第七条 培训规范

(一)培训课程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的要求。

(二)教材优先选用江苏省语委办编印或推荐的最新版教材和辅助教学资料。

第八条 测试工作规范

(一)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校普通话测试站组织实施,严肃测试纪律,加强技术保障,采取有力措施优化相应设施建设,确保测试工作公平公正、有序推进。

(二)根据《教育部语用司关于统一使用普通话水平测试试卷的通知》精神,普通话水平测试试卷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定的测试题库提供。测试站必须做好测试样卷的保管及保密工作。

(三)测试成绩达到一级乙等的,须由一名国家级测试员予以认定;测试成绩达到一级甲等的,须送交国家测试机构复审,复审合格的等级证书加盖国家测试实施机构印章。

(四)增进校际合作交流、资源共享。

第五章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语用司关于印发<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共分三级六等。

(一)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江苏省语委办公室审核、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

(二)证书补办由江苏省语委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办理。

第六章 收费

第十条 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和省语委办、学校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上级部门相关政策调整,以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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