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及“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 系列文件要求,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能力,提升专业建设水平,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优化专业布局,积极推动“新工科”和“新文科”专业建设,培养国家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专业内涵建设,努力培养具有责任意识、创新精神、国际视野、人文情怀的社会栋梁和工程英才。
第四条 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和学院各司其职,协同做好专业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专业设置和调整
第五条 新设置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学校和学院的发展规划,毕业生有稳定的社会需求;
(二)有特色和优势学科支撑;
(三)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和人才培养目标、完善的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优秀的配套教材或线上资源,以及完备的师资队伍;
(四)必要的建设经费、实验室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基地、师资等基本办学条件已经过详细论证,部分条件已具备;未具备的其余条件也已由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同意纳入建设计划。
第六条 学院申报设置和调整专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新设专业和调整专业分别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适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审批专业适用),并附相关支撑材料。
第七条 申报设置和调整专业应由学院先行组织论证,通过学院论证的方可上报学校。
第八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本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专业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九条 学校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本科专业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申报时间和要求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三章 专业建设管理体制
第十条 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专业设置布局和专业建设总体规划;负责对学院本科专业建设效益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分配专业建设经费;负责省级以上一流专业、重点专业、品牌专业等项目/荣誉的申报组织工作。教务处、教师发展与教学评估中心负责专业建设质量评估。
第十一条 学院是专业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建本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聘任专业负责人,组建课程教学团队,开展教学培训;组织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教学任务,开展教学活动,把控教学质量;贯彻建设要求,确定建设项目,管理建设经费,组织进度检查和结题验收;及时完成学校赋予专业建设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本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和管理中发挥指导、咨询和监督作用,具体职责详见《本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十三条 专业负责人在专业建设和管理中发挥学术主导、教授治学和科学决策的作用,其主要职责详见《本科专业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第四章 专业建设质量评估
第十四条 学校参照相关专业认证标准和规范对学院专业建设质量实施检查与评估。学院应定期开展专业自评工作并持续改进。
第十五条 对社会需求不足、建设水平和办学能力差以及特色不突出的专业,学校将采取减少招生数量、隔年招生甚至暂停招生等限制措施。对疏于建设和管理、不积极提高办学水平和改善办学条件的专业,学校将责令学院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到位的和连续四年不招生的专业将予以停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