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 2017-01-06作者: 学籍科编辑: 审核: 阅读: 1286


为了切实执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有效规范学校学分制收费的程序和行为,结合学校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收费适用对象

1.学校2014级及以后的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包括在籍的和毕业、结业的学生。

2.学校设立的所有本科生专业。

3.收费课程包括:

1)修读的本科生课程;

2)选择修读的研究生课程;

3)进行学分替代的课程;

4)毕业或结业后参加重修或换证考试的课程。

二、收费核定标准

1.学分制学费的标准分为工科、理科、文科和艺术四个类别,部分江苏省优势学科专业上浮10%

2.学分制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3.学分学费收费标准:100/学分。

4.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学分制学费-(基准学分*学分学费收费标准/标准学制),各专业的基准学分均为180学分,标准学制均为4年。

三、收费管理方式

1.在籍学生学分制收费由学费收取、学费结算、重修收费、离校总结算四个部分组成。

2.学费收取: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收取当学年专业学费和选课学费。

3.学费结算:从第二学年开始,在每学年开学时,对上一学年正常修读(指课程的第一次修读和免修、免听、认定及替代学分,不包括重修)的课程进行一次学分学费结算,多退少补。

1)上学年正常修读学分学费=(正常修读课程的学分-应予免收的学分 学分学费标准;

2)上学年学费余额=上学年收取的选课学费-上学年正常修读学分学费-上学年应收的退选学分学费。

4.重修收费:从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始,在每学期第五周对申请重修课程、重做实验或课程设计等教学环节的课程进行核算,按核算额一次性收取重修课程学分学费,未交纳重修学分学费者,不得重修课程。

5.离校总结算:学生完成或终止在学校的学习(含毕业、结业、转学、退学、肄业等)离校时,对正常修读的课程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进行一次总结算,根据结算额多退少补。

1)学费总结算额=累积收取学费-累积应收专业学费-累积应收正常修读学分学费-累积应收的退选学分学费;

2)累积应收专业学费=应收专业学费的学年数(按在籍学习时间,以半年为计算单位,不到半年以半年计,超过3.5年计为4)×专业学费标准;

3)累积应收正常修读学分学费=(正常修读的总学分-应予免收的总学分学分学费标准。

四、收费具体事项

(一)专业学费收取

1.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提前毕业的,按实际修读学年数(以半年为计算单位)收取专业学费。

2.学习时间超过4年的,只收取4年的专业学费,免收超出时间的专业学费。

3.修读副修专业或第二专业的,免收副修专业或第二专业的专业学费。

4.参加国际合作教育项目、国际交流或自费赴国外大学学习且需获得本校专业学位的,专业学费照常收取。

5.转专业学习的学生按不同专业的学习阶段分别收取专业学费。学年第一学期转专业的,按转入专业收取专业学费;学年第二学期转专业的,分别收取转出和转入专业学费的1/2

6.终止在校学习或休学的,在学年第一学期办理离校手续的,开学后一个月内免收当学年专业学费,一个月之外收取1/2的专业学费;在学年第二学期办理离校手续的,全额收取当学年专业学费。

7.休学后复学的,在学年第一学期办理复学手续的,全额收取当学年专业学费;在学年第二学期办理复学手续的,收取1/2的专业学费。

8.毕业或结业学生重修课程或参加换证考试的,免收专业学费。

9.按专业设置的培优班的学生,根据其学习专业的标准收取;其他培优班的学生,按当前所在专业的标准收取。退出培优班的学生,按学生转专业收取专业学费。

(二)正常修读的课程学分学费收取

1.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数减去基准学分180,其差值在毕业或结业时计入免收学分。

2.按高年级个性化培养方案学习的,其方案中计划学分总数减去基准学分180,经学校认定后差值学分在毕业时计入免收学分。

3.课程实施分级教学中选择高级别课程的,课程学分超出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超出的学分免收学分学费。

4.参加知识竞赛、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民族特招生的综合实践课程、特招学生运动员和普通生优秀运动员的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认定的学分免收学分学费。若以此替代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收取课程学分学费。

5.申请免修的课程,不含实验或其他实践环节的,免收2/3课程学分的学分学费;含实验或其他实践环节的,免收1/2课程学分的学分学费。

6.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的,按本科生学分学费标准及所修课程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7.参加国际合作教育项目或国际交流学习且个人须向国外大学缴纳学费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免收部分学分学费;自费赴国外学习且需获得本校专业学位的,免收学分学费。

8.补考或缓考的课程,由学校统一安排一次免费考核,未按时参加考核的视为自动放弃。

9.转专业学习的学生按实际修读课程学分收取学分学费,超出基准学分的,免收按下列条款执行:

1)紧缺人才类转专业的学生,其转专业前专业要求学分与转专业后专业要求学分之和为毕业最低学分数,减去基准学分180,其差值予以免收。

2)优秀生类、志趣专长类、特殊困难类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数,减去基准学分180,其差值予以免收。

3)因转专业须补修转入专业前面学年课程的,按课程学分收取学分学费,不予以免收。

10.培优班的学生按实际修读课程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超出基准学分的,免收按下列条款执行:

1)按专业设置的培优班的学生,按其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数,减去基准学分180,其差值予以免收。

2)其他培优班以及退出培优班的学生,其各阶段所在专业的学分要求之和为毕业最低学分数,减去基准学分180,其差值予以免收。

11.超出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加修课程的,按课程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12.退选的课程不计入正常修读的课程。课程(不含单独设课的实践课程)开课后的两周内为试修期。在试修期间退选课程的,不收取该课程的学分学费;在试修期后退选课程的,未达到课时1/2时按课程学分的1/2收取学分学费;超过课时1/2时按课程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三)残疾学生免收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四)重修课程学分学费收取

1.重修未取得学分或重修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收取重修学分学费。

2.重做课程设计、单独设课的实践课程等实践性环节的,收取重修学分学费。

3.毕业设计(论文)未通过,修改后经指导教师审查合格、院系同意,在毕业学期结束前进行补答辩的,免收重修学分学费;在当年930日前完成补答辩的, 收取1/2的重修学分学费;在当年930日后完成补答辩和重做的,全额收取重修学分学费。

4.经过离校结算后再修读的课程,按照重修课程处理。

(五)副修及第二专业学分学费收取

1.按修读课程学分单独收取学分学费。

2.按学校相关规定,主修专业学分和副修及第二专业之间可替代的学分,替代学分免收学分学费。

五、收费相关事宜

1.每学年开学初,须结清上学年学费,并缴纳专业学费和选课学费后方可进行学年注册。

2.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学费缓缴手续。

3.每学期选取重修课程并缴纳重修学分学费后方可重修课程。

4.每学期选取副修及第二专业课程并缴纳相应学分学费后方可修读课程。

5.离校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学费后方可办理其它离校手续。

6.毕业设计补答辩或重做须收取学分学费的,缴纳重修学分学费后方可进行。

7.毕业或结业学生应在课程重修或换证考试前缴纳学分学费。

8.中外合作办学班及国家另有明确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9.学生可登录教务信息网站查询个人学费收取、学费结算、重修收费或离校总结算情况。如有问题请及时咨询学院教务秘书或教务处。

六、收费管理流程

1.每学年开学一周内,学生应结清上学年学费,并缴纳本学年专业学费和选课学费。需办理学费缓缴手续的,应递交个人申请,经学院、学生处审核同意,报财务处备案。

2.根据学校安排,学生登录教务信息网站选取重修课程后,缴纳重修学分学费。

3.根据学校安排,修读副修及第二专业的学生登录教务信息网站选取课程后,缴纳相应学分学费。

4.毕业设计补答辩的学生应在答辩前两周向学院递交补答辩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到财务处缴费。

5.学生离校前,学校进行学费总结算并发布,离校学生应先登录教务信息网站查询个人的学费总结算情况,确认后结清学费。

6.拟回校参加课程重修或换证考试的毕业、结业学生,在开课或考试两周前提交申请,学院核准后,到财务处缴费。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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