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切实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教学事故进行及时、准确的认定和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的各类人员,由于行为不当、处理不当或不作为,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影响,都属于教学事故。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第三条根据事故所涉及教学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两类:教学类和教学管理类。
第四条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I级为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人为因素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或事件),Ⅱ级为较大教学事故(是指责任人的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不良行为或事件),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第五条主要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见附表一。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六条各学院(部、处)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由主管教学的院长(部、处负责人)领导,负责本院(部、处)教学事故的初步认定与处理建议。
第七条学校成立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由学校相关部、处负责人及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组成,负责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工作,教学评估与监督办公室负责召集。
第八条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处)进行查实,由学院(部、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初步认定事故等级,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一次一表的形式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附表二),在事故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教学评估与监督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Ⅱ级和Ⅲ级教学事故由学院(部、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认定,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核定;Ⅰ级教学事故由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认定。
第十条凡违反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规定而未列入附表一中的教学事故由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认定。
第四章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一条 Ⅲ级教学事故,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处)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事故责任人本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Ⅱ级教学事故,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对事故责任人扣发1-3个月岗位津贴,并取消事故责任人一年内评优评奖和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
第十三条 Ⅰ级教学事故,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对事故责任人扣发3-12个月岗位津贴,并取消事故责任人两年内评优评奖和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
第十四条对造成严重后果,事故责任人认识较差的,视情节严重,将给予事故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实行降聘甚至教学岗位解聘。
第五章教学事故的申诉
第十五条若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意见有异议,允许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教学评估与监督办公室提出申诉;若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有异议,向人事处申诉;
第十六条对教学事故的申诉由教学评估与监督办公室和人事处组织调查,在接到申诉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诉处理意见返回申诉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若教学事故涉及违犯党纪、政纪和国法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科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废止。
附表一: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主要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
教学类
序号 | 事 项 | 等级 |
1 | 在教学活动中恶意散布或出现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 Ⅰ |
2 | 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恶劣影响。 | Ⅰ |
3 | 任课教师未经批准,擅自缺课、停课、中断讲课(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 Ⅰ |
4 | 命题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 | Ⅰ |
5 | 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未报送成绩前遗失学生试卷。 | Ⅰ |
6 | 其他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 Ⅰ |
7 | 任课教师未按照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擅自减少教学内容或教学时数、提前结课。 | Ⅱ |
8 | 命题或印刷试卷不及时,导致考试不能按期进行;或试卷出现严重错误,导致考试中断。 | Ⅱ |
9 | 监考人员未严格执行有关考试规定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考场纪律松懈,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或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造成严重影响。 | Ⅱ |
10 | 阅卷教师在卷面计分出现错误,造成严重影响。 | Ⅱ |
11 | 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 | Ⅱ |
12 | 指导教师未按学校规范和程序指导学生,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或学生提交的最终论文出现严重的抄袭现象。 | Ⅱ |
13 | 在毕业设计或论文指导与答辩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或成绩评定不客观,造成严重影响。 | Ⅱ |
14 | 其他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 Ⅱ |
15 | 任课教师未办妥规定手续,自行变更上课时间或自行请人代课。 | Ⅲ |
16 | 按计划应布置作业的课程,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练习;或从不批改作业。 | Ⅲ |
17 | 监考人员未经准许,擅自找人代替监考;监考人员监考时看书、看报、接打手机、聊天,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 Ⅲ |
18 | 其他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 Ⅲ |
教学管理类
序号 | 事项 | 等级 |
1 | 违规发放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或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 Ⅰ |
2 | 教学管理部门丢失或篡改学生原始成绩,造成恶劣影响。 | Ⅰ |
3 | 其他由于教学管理人员人为因素对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 Ⅰ |
4 | 教学任务、课程、教室或考试安排不当,未能及时调整处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 | Ⅱ |
5 | 辅导员、班级导师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未能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 | Ⅱ |
6 | 其他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 Ⅱ |
7 | 全校性教学调度的通知内容不当或未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 Ⅲ |
8 | 教学执行计划确定后,主管部门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 | Ⅲ |
9 | 其他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 Ⅲ |
附表二: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事故认定表
编号:[20 ] 号
时 间 | 地 点 | ||
责任人 | 发现人 | ||
事 项 | |||
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 意见 | 事故情况、级别及处理意见:
单位公章: 学院院长(部、处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主管校 长意见 | (I级教学事故填写)
签章:
年 月 日 |
附表三: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事故通知书
老师:
年 月 日 时,因
违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办法》 类 条,经学院(部、处)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核查,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认定为 类教学事故 级。
具体处理意见如下:
若对事故的认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教学评估与监督办公室提出申诉。
院主管院长(部、处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