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

时间: 2017-01-03作者: 学籍科编辑: 审核: 阅读: 304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组建与管理,明确其工作职责,发挥好其在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指导、咨询和监督作用,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学院是专业办学的主体,可按专业或专业类成立本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二章   

第三条本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组建,委员由学院聘任,报教务处备案。委员任期为4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本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校内外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5-11人。其中,来自企业的专家不少于1名。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另配秘书一名,可由专业所在系的教学副主任担任。

第五条本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修养,治学严谨,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

2.校内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

3.校外委员由高水平大学或学科领域的教授和行业企业的技术专家、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并具有较丰富的科研生产或管理实践经验;

4.熟悉学科和专业发展动态,了解本专业的人才社会需求。

第三章 职责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本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确定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生毕业要求;

2.审定本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审查核心课程教学大纲;3.审定专业发展建设规划,指导专业建设计划编制;

4.审定《专业质量年度报告》;

5.对专业负责人的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续聘或取消任职的建议。

第七条 本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专业建设与发展的相关工作汇报。

第八条本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每次会议应有议程和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后,交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留存归档。

第四章   

第九条各学院可根据实际,制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细则。

第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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